【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西安财经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西财大生发201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0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缓交学费是学校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是学校教学科研的经费保障,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且具有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

第二章  缓交学费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缓交学费: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
   (二)无资助的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无其它经济来源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子女;
   (四)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学费者;
   (五)学生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尚未到帐的,或者学生正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者;

(六)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只能缴纳部分学费,或需延迟时间方能缴纳学费者;
   (七)学生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缴纳学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而急需缓期缴纳学费者。

第六条  缓交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程度及还款计划等内容,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日常消费水平和在校现实表现,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综合判定学生的申请资格;

(三)学生所在学院具体负责评议与审核,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后,学生本人持《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交至学生处;

(五)学生处复核通过后,学生本人凭《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至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缓交学费的额度、期限及催缴

第七条 缓交学费额度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总额,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第八条  申请缓交学费期限

(一)学生申请缓交(含再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毕业学年不允许缓交学费;

(二)上学年欠费且未办理缓交申请者,本学年不予注册。

第九条  缓交学费催缴

(一)对缓交学费的学生,由计划财务处在缓交到期之日前15天内发出学费催交通知,如遇假期,则提前通知催交。辅导员应切实负责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二)对于欠缴学费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可办理休学手续,但复学时必须缴清所欠学费)。

(三)无故欠缴学费的学生,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缓交学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生缓交学费期间享有的权利:

(一)学生经学校批准同意缓交学费后,学校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并在批准期限内享有与足额缴费学生相同的权利;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以缴纳学费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权利;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长时间内无收入来源的学生,可申请相应临时困难补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缓交学费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缴纳或足额缴清学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缓交学费申请,并注明缓交期限;
  (二)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父母(或家庭主要成员)亲笔签署的意见;
  (三)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如无其它筹款渠道,在学校组织实施当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时,须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实施办法》(西财院学字[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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