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教发〔2019〕21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办法》经2019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9月30日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业绩奖励的范围与级别
1.范围包括:一流计划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奖、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及反响类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等。
2.级别认定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类教学业绩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教职工,所有奖励业绩必须标注“西安财经大学”。
第四条 教学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一流计划项目奖励
1.国家级一流计划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2.省级一流计划项目建设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培育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
1.获得奖励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必须是“西安财经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2.奖励分两次进行,立项时奖励40%,按期结项奖励60%。
国家级重大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国家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国家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教育部重大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教育部重点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教育部一般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七条 教学研究论文奖励
(一)获得教学研究论文奖的成果必须是研究性论文或研究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
(二)教学研究论文奖励范围:
在二类核心(含视同二类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教学研究论文奖励标准:
特种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50万元奖励;
权威期刊一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奖励;
权威期刊二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给予5万元奖励;
权威期刊三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给予3万元奖励;
一类核心期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给予5000元奖励;
二类核心期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给予1000元奖励;
(四)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已通过科研业绩奖励的论文不再进行奖励。
第八条 教学研究著作奖励
(一)教学研究著作的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作者全为我校人员的,奖励2万元/部;
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作者全为我校人员的,奖励1万元/部;
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编著,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5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奖励2000元/部。
(二)享受学术著作奖励的成果,每部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凡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不享受此项奖励。
(三)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译著,按照对应著作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九条 教材奖励
(一)教材的奖励标准为:
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作者全为我校人员的,奖励2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1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奖励5000元/部;
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作者全为我校人员的,奖励1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5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奖励3000元/部;
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作者全为我校人员的,奖励6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2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奖励1000元/部。
(二)凡接受学校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不享受奖励。
(三)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翻译教材,按照对应教材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
(一)奖励标准为:
1.获奖的教学成果由我校独立完成,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2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6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特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
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每项奖励8万元;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2.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奖证书中有“西安财经大学”署名的获奖成果,按照上述各类奖项奖励金额的一定系数执行,具体奖励系数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奖励
(一)教学比赛奖包括讲课竞赛、慕课评比、微课比赛、课件比赛、教案评比等。
教师参加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5 |
3 |
2 |
0.5 |
省级 |
1 |
0.5 |
0.3 |
0.2 |
校级 |
0.3 |
0.2 |
0.1 |
0.05 |
(二)教师参加音体美等专业竞赛获奖奖励
1.音乐类:
(1)国际专项音乐比赛:金奖5万元、银奖4万元、铜奖1.5万元;
(2)国家级表演比赛: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2000元;
(3)省级表演比赛: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
(4)举办规范性的独唱(奏)音乐会(由省级音协主办或由省级文化厅主办),奖励1500元。
(5)作为主要演职人员,参加电视台现场直播晚会或演出录相在电视台播出,属中央电视台一级的,奖励600元;属省级电视台一级的,奖励300元。
2.体育类:
(1)国家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9500元、第四名8500元、第五名7500元、第六名5000元、第七名2000元、第八名1000元;
(2)国家级单项运动会比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9000元、第四名8000元、第五名6500元、第六名45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3)省级单项运动会比赛:一次性奖励第一名25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500元;
(4)全国行业体协举办的比赛按省级单项运动会对待。
3.美术类:
(1)美展奖项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及中国美协、省级美协举办的展览,不包括一般社会团体组织的“大赛”或展览。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按国家级对待,其他协会主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对待。全国工艺、设计类协会、学会组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展览对待。
(2)国家级大型综合性美展: 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4000元、入选1000元;
(3)国家级单项美展: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500元、三等奖6000元、优秀奖3000元、入选500元;
(4)省级大型综合性美展: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入选300元;
(5)省级单项美展: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入选200元。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奖励
(一)学生参加竞赛一类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1万元/指导小组,二等奖5000元/指导小组,三等奖4000元/指导小组;
省部级:一等奖4000元/指导小组,二等奖3000元/指导小组,三等奖2000元/指导小组。
(二)学生参加竞赛二类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竞赛一类对应等级标准的1/2执行。
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未进入决赛的不进行奖励。
(三)指导学生音体美竞赛
音乐、体育、美术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取得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奖项,按该款标准的1/2奖励。
学生参加中国(省级)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类锦标赛获规定的奖项后,对指导教师(教练)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第一名15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300元;
省 级:第一名700元,第二名400元,第三名200元。
第十三条 组织各类竞赛、比赛集体获优秀组织奖的,奖励国家级(竞赛一类、竞赛二类)5000元/集体,省级(竞赛一类)3000元/集体,省级(竞赛二类)2000元/集体。
第十四条 反响类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奖励
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发表在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言》上每篇奖励1万元;发表在陕西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陕西省科技厅《陕西决策咨询》、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上,每篇奖励4000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五条 所有奖励成果必须标注“西安财经大学”。
对于一流项目、论文、著作、教材、反响类成果、教学研究获奖的合作成果奖励按照“教学研究成果奖励比例系数表”进行。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教学研究获奖、教学研究项目的奖励按照单项一次性全额奖励给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量进行二次分配。
一流项目的奖励按照单项一次性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部门,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安排进行二次分配,报账使用。
教学业绩奖励比例系数表:
排名总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 |
1 |
|
|
|
|
|
|
|
|
|
2 |
0.65 |
0.35 |
|
|
|
|
|
|
|
|
3 |
0.55 |
0.25 |
0.2 |
|
|
|
|
|
|
|
4 |
0.50 |
0.25 |
0.15 |
0.1 |
|
|
|
|
|
|
5 |
0.50 |
0.25 |
0.10 |
0.1 |
0.05 |
|
|
|
|
|
6 |
0.45 |
0.2 |
0.1 |
0.1 |
0.1 |
0.05 |
|
|
|
|
7 |
0.40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
|
|
8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2 |
|
|
9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1 |
0.01 |
|
10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4 |
0.01 |
0.01 |
0.01 |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的知识产权单位为我校。
第四章 奖励的程序
第十七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教学奖励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奖励的程序是:按年度由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及认定结果,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类教学业绩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1.一流计划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提供相应的立项文件;
2.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提交原件和相关封面、封底、目录的复印件;
3.教学成果(教材)奖的奖励,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4.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奖励,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与本人获奖证书;
5.反响类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提供研究成果发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奖励办法》(西财教发【2016】7号)与《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奖励办法补充规定》(西财教发【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