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生发〔201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和控制大学生心理问题、心理障碍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我校大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学生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压力时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机干预是指学校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或采取紧急措施,尽量避免因心理危机引发伤害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宣传部、保卫处、校医院的负责人,心理问题专家,各学院党委副书记。
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重大危机事件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心理咨询中心。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协调工作;教务处负责对学生的缓考、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关的事项;宣传部负责与媒体沟通及新闻发布;保卫处负责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维护校园秩序,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医院负责相关急救及治疗工作;其他部门视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完成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对心理危机当事人进行初步甄别、提出干预建议,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备案和咨询工作。必要时中心可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共同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
第七条 各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拟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二级心理工作站成员、辅导员、心理健康委员积极协助学院进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级心理工作站负责落实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负责心理危机现场监护,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上报及危机后续监护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处理决策,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干预对象及原则
第九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者;
2.因心理障碍、性格缺陷、突发事件等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3.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4.与严重自伤或他伤事件(人)有密切关联者;
5.其他情绪、行为明显异常者。
第十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原则。发现危机苗头,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2.亲属参与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3.全程监护原则。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原则。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履行职责,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5.事后干预原则。在危机干预后期,由辅导员、心理咨询老师做好相关班级、宿舍同学的安抚疏导教育工作。
第四章 危机干预流程
第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1.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工作人员要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2.措施有力。危机发生,工作人员应赶赴现场,指挥工作,果断采取措施。
3.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密切协作,积极配合。
4.记录备案。应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完整。
5.责任追究。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严重心理异常学生的干预流程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收集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应迅速反馈至心理咨询中心,由中心对信息进行评估、初步诊断并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专门医疗机构做诊断。根据心理咨询中心的建议,可以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1.学生在治疗过程中可以参加正常学习的,二级学院应密切注意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情况,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学院报告或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
2.学生进行药物治疗、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所在学院应派专人监护,通知学生家长及时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流程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应及时向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
1.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将其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
2.通知家长到校,学院在告知家长的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以免激发或加重被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报告心理咨询中心,由专家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评估意见。
4.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由所在学院敦促家长办理相关手续。
5.休学或退学的,学院将学生交家长带回,不得留住学校。
第十四条 对有伤害他人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1.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保卫处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伤害他人行为后果轻微,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由家长办理有关手续。
3.伤害他人行为后果严重,由保卫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1.所在学院要立即对伤者采取急救措施或送往医院救治,通知家长。
2.保卫处勘察现场,调查事件,所在学院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3.自杀未遂学生,若危机仍未消除,由家长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不得留住学校。
4.对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采取安抚措施,心理咨询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团体心理辅导。
第十六条 在危机干预过程中若家长不配合学校工作,所在学院须耐心细致做好沟通工作,说服家长尊重心理评估、专业诊断和治疗建议。经争取家长仍不配合,且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认为该生有自杀的风险,或有严重精神疾病,则要向其说明学校相关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内容,要求家长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家长拒不配合也不来校的,学院在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后派人将该生送回家长所在处。学院在与家长沟通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记载和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所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时,应出具书面材料,由家长签字确认。
第五章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第十八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申请复学时,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必须是县级以上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医院或学校指定专科医院出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发生心理危机后仍在校就读或因心理问题休学已复学的学生,列入校、院两级“重点关注学生信息库”,所在学院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报送表》反馈给心理咨询中心。中心对重点关注学生提供后续心理咨询和辅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