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生发〔2019〕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保障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 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以事业为重,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的义务, 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四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提倡面向基层、艰苦创业,深入实施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大力拓宽基层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引导毕业生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开拓新兴业态就业空间,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预征入伍,支持毕业生报考研究生。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的基本政策:
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2.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需经原定向单位同意,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登记后,报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可改变就业去向;
3.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工部(学生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武部)、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就业工作。
第七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就业工作的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就业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细则;
2.协调、指导、检查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时公布各学院、各专业的就业情况,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
3.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审查工作,及时向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4.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并通过各种渠道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5.积极开展择业教育与就业指导,主办大学生求职大赛等活动,定期举办就业指导讲座,组织职业倾向测试、个人能力测试等服务;
6.负责审查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质,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并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
7.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对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登记备案;
8、按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要求,制订、上报我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9、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工作,指导督促各学院建立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做好与基地的联络工作;
10.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起草发布《西安财经大学就业质量报告》;
11.组织就业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12.组织各学院撰写就业质量报告,总结就业工作,评优树模,表彰先进。
第八条 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成立以院长、党委书记负总责,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具体负责,学工办主任、硕士生导师、辅导员、班级导师、任课教师代表等共同参与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是:
1.切实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每学期要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学院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院毕业生资格、协议签订、学籍档案等的审查工作,及时向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3.负责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对其中的不实之处敦促毕业生予以更正,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综合表现、综合技能进行全面鉴定;
4.积极承办学校大学生求职大赛等活动,组织简历诊断、面试技巧、面试礼仪、派遣政策、求职选择等讲座,学习领会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精神,充分动员毕业生做好求职准备,提升就业竞争力;
5.搭建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平台,及时传递就业信息,宣传就业榜样;
6.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工作,积极动员全院教职工关心、支持就业工作,广泛收集招聘企业信息,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中小型招聘会和企业宣讲会,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就业基地,保持有效联系;
7.调研毕业生就业求职意向,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需要的地区和行业就业;
8.组织毕业生学习领会国家、陕西省及学校有关就业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抓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求职签约服务工作,用好三方协议。
9.组织实施困难毕业生帮扶,确保困难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分为: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 收集整理毕业生资源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展就业教育与指导咨询;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上报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组织毕业生毕业离校活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十条 毕业生在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结合自己及家庭的实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认真准备个人求职资料,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2.适时向有关用人单位递交或投寄个人求职资料;
3.在取得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后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有接收意向的用人单位进行比较筛选,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接洽,从中选择一个自己满意的用人单位,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
4.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履行完签字盖章手续后即为生效,一份存用人单位、一份自己存留,一份交至辅导员处,并由所在学院汇集移交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处存档,供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 6-7 月份将就业方案汇总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查,学校到陕西省教育厅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级另有时间规定的按上级精神办理。
第十二条 超过规定日期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学校将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随转,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
第五章 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武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会同学院组织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开展“三观”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开展“三自”(自尊、自强、自律)教育,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开展“三成”(成人、成才、成功)教育,帮助毕业生从学校向社会顺利过渡,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开展诚实守信意识、基层奋斗意识、爱国敬业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教育,鼓励毕业生以国家大局为重,到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等艰苦地区去就业、创业,教育毕业生诚实守信、面向基层、艰苦奋斗、创业成才;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倡导毕业生文明离校,铭记恩师,情系母校,奉献社会;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毕业生在就业与择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会同学院组织毕业生学习有关就业政策和文件,组织开设就业指导课,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基本政策和程序,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掌握择业与就业技巧,引导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毕业生求职资料的管理与审查
1.毕业生推荐表:推荐表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制作,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确认;
2.学习成绩资料:应是在校学习的全部成绩,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
3.有关证书:在校期间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通过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证书等一般应以原件为准,经用人单位效验原件后可提供复印件;
4.求职自荐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品行表现、学习成绩、专业专长、能力爱好、个性特点、身体状况、求职意向及目标打算等,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5.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盖章),双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陕西省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复制、仿制和伪造。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编号,由各学院指定人员, 对应编号填写毕业生姓名后统一发放给每位毕业生。
3.每位毕业生只发放一套协议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凡要求列入就业计划方案的,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学校统一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受让就业协议书;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应退还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5.协议书必须妥善保存,凡因毕业生本人不慎丢失、污损的,其责任后果概由毕业生本人承担。一经查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过就业协议书,应按原签定协议执行。需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必须个人申请,并经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弄虚作假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复印和伪造的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的生效
1.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签署意见,只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管理规定的即为生效,学校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
2.学院及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毕业生权益的,不予受理。
3.独立人事权、调配权的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须经主管部门或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的变更和违约行为
1.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就业协议书执行;对于情况特殊要求再次择业的毕业生,首先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谅解和同意,在向学校出示有关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由毕业生本人向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同意,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违约手续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协议的,不予办理就业协议变更手续。
2.参加研究生及其他学历入学考试和预备出国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通过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签定后三日内(如在放假期间签定,应在开学后三日内),向所在学院和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登记,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毕业生本人故意隐瞒、拖延造成约定条件成立而未履行协议者,按违约处理。
4.就业协议书签定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采用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证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
5.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的,其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6.就业协议书签定生效后,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毕业生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学校和毕业生交纳违约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违约金数额可在就业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就业方案的制定
1.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协议书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就业材料为依据进行制订,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就业报到证编号为毕业年度+11560+五位数编号。
第二十二条 就业信息的管理
1.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协助收集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通过就业组织机构、就业信息网、微信服务号、订阅号等方式及时向学院和毕业生发布。
2.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为毕业生查询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招聘活动的管理
1.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所有来校进行招聘毕业生活动的用人单位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统筹安排招聘的形式、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2.学校每年组织召开大型供需见面洽谈会,具体时间由学校决定;不定期召开各类专场招聘会及网络招聘会。
3.毕业生可以利用节假日参加全国范围内各种合法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也可利用寒假参加各地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正常教学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得擅自参加各种招聘活动。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因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回家休养,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档案及户口派遣至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完有关的离校手续,归还在校期间借用学校财产,清偿在校期间所欠借学校贷款、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认定书,未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不得离校。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
1.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邮寄方式转至毕业生报到单位或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档案存管部门,经申请毕业生个人也可以自提档案。档案接收单位必须为县处级以上单位或人事部门(含人才交流中心)。
2.毕业生档案一般在毕业生派遣离校后两周内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寄出。毕业生到单位后应及时查询,如发现档案尚未收到或发现档案材料不全,应迅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以便尽快落实档案去向。
3.未落实工作单位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转生源地(以就业报到证上的单位及地址为准),其档案由生源地就业指导机构暂时负责管理,待落实单位后转至其就业单位。
4.升学和录取公务员的毕业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调档函提取密封后的个人档案交至录取院校或单位。
5.如毕业生生源地就业指导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求报到时携带的档案的,需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毕业生自提档案申请表》,在就业中心办理提档手续。提取档案后毕业生应尽快将档案交至报到证单位,严禁私自拆开,切勿私自长时间保管,一旦出现问题,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落实到具体就业单位的,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查,报陕西省教育厅同意后可补办就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十条的规定,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三十条 毕业生报到途中《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用人单位有关证明,由毕业生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户口关系遗失的,按照户口迁移证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投身西部开发建设,对援疆援藏等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自更改、伪造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表格、推荐表、协议书;篡改就业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情况, 按《西安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内,毕业生外出参加应聘活动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许,严禁擅自外出。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西安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要将违纪情况通报就业单位,建议就业单位作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擅自转让协议书供他人使用,除责令收回协议书交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视情节应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因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使用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由于使用虚假材料、故意向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或恶意违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就业政策规定、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有损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限制或取消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资格,对于严重损害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保留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施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