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生发〔2019〕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减免学费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以内。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新生参照入学成绩)以上,文化课单科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政府救济金的学生;
(五)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六条 减免学费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提出推荐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就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奖学金、社会资助、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情况研究后提出建议减免金额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学院初审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减免额度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持审批完备的《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至计划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者;
(二)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者;
(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者;
(四)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者。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二)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第十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应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个人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西财院学字[200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