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育与管理】西安财经大学学生自律与管理协议书

作者: 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生守法与自律,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由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条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依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贷款

第五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的权利。

第七条 监督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有关学生的管理工作,并享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八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九条  发现安全隐患、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第十条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谨记“博学、明理、立诚、济世”八字校训;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  诚实守信,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正确认识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和政策,不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不穿戴具有宗教意义的服饰;坚决抵制暴力恐怖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侵蚀和利用,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登录非法网站,不传播有害信息;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不参与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六条  树立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崇尚科学,反对邪教;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十七条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珍惜他人和社会的劳动成果,杜绝浪费。

第十八条  定期向家长(或监护人)如实汇报学习及生活等情况,以便家长知悉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制定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组成的学生团体,享有批准权和管理权。对未获批准的学生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生活的情况,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的学业成绩、诚信记录、处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并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校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  协助诚实守信的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及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向学生公开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正常生活与学习,因学校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过错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九条  严禁学生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和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活动,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学生外出旅游,严禁学生参与任何传销或其他非法商业活动。对组织者和参与者,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参与者承担。

第四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请假制度。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和活动的,应按规定请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请假离校,并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离、返校。否则,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私自外宿或在外租房。未经批准私自外宿或在外租房者,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不得私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若私自留宿他人,发生盗窃或其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或校内其他场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改装线路、乱接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人身损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实践活动及学校、学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人生伤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疾病动手术需要家长签字的,应通过学院与家长沟通;若家长不能及时赶到或无法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则视为家长授权学校签字[可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干部或辅导员代签],手术所出现的所有后果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校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其荣誉称号,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于西安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未尽事宜适用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学生毕业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时自行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十 本协议由学院留存,以供备查。


甲方: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处长


乙方:学生(签字)


0    

附: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地址:


备注:本协议一式一份,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阅读并签字后,在学生入学报到时与录取通知书一并交所在学院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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