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9-04-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我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咨询、检查和指导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有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和咨询、评估意见供学院决策时参考。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我院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为主组成,兼顾我院现设置的各专业。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一定威望。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学科教师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国内外高等院校的办学经验和高教改革发展的趋势,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对学院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参考意见。

第八条 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听课、抽阅教案、搜集学生意见等方式,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各系(部)教学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第九条 审议、评价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鉴定、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上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 承担院领导交给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二条 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院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

第十三条 有权了解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 有权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有权在学院授权的工作中,索取与教学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并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六条 在职称评定和其他评选活动中,根据各教学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教学方面的裁决权。

第十七条 有权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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