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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29 点击数:

西财大研学发201913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经20191017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1114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是维护好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与规划、研究生课程体系设置原则制定、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以及相关教学资源的统筹与协调。研究生院负责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共课程”)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开设单位负责学校公共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建设与课程教学组织与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开设管理

第三条 依据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设计研究生课程体系,并设置相应的研究生课程,形成各学科、专业类别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除在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定期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外,日常教学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学科发展及培养目标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培养方案开设的,须提前一学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五条 所有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研究生课程均应有明确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公共课程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必修课程的开设必须严格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门数执行;研究生选修课程的开设需结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选课情况进行开设。

第三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由本校在编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应达到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初次担任主讲教师者,应进行课程试讲或认定,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经课程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主讲教师试讲工作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每年两次,形式为集中试讲,试讲时开课学院应派主管领导参加试讲评定

第九条 主讲教师试讲流程主要包括教师试讲、专家提问并点评、专家评价打分。试讲评定专家原则上应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员构成,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认为“合格”即为通过。试讲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具备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主讲教师可以申请免试讲: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2)具有副高职称,在近两年的本科生课程教学评价中评价结果为优秀;

3)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

免试讲申请由主讲教师提出,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例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为学生指定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列入当学期研究生课程表的课程应按时开课、按时上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或授课周期。课程排定后因故需停课或更改授课周期的,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授课期间不得自行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因故不能按计划上课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课或停课。教师停课后要及时补课。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需承担相应教学责任。调停课在4节及以下的,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调停课在4节以上的需经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安排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排定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各学院负责排定本学院的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以下简称“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在每学期14周以前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计划,各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安排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须于学期结束之前安排完成。原则上选课人数不满3人的选修课不开课。

第十八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开课课程的安排。课程开设学院须积极配合研究生所在学院做好课程安排工作。跨学院课程安排时,以课程开设学院研究生为主,其它学院配合完成课程安排。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因故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授课教师请假、获得批准并报开课院系备案。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零或不合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需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试的形式包括闭卷和开卷两种。考查的形式包括口试、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课程论文等。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时间不少于100分钟。任课教师应提供AB两套试卷,由开课学院任选一套作为期末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考试试卷应有适当的试题量、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命题人员应严格做到试题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试题采用百分制。课程的考核应在命题的同时制定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查课程在评分时应给出30字以上的评语,具体说明评分依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其他课程由开课院系组织实施,并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场考试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研究生院与开课院系共同组织人员巡考。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遵守《西安财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课程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安排公布后一周内提交缓考申请。公共课程的缓考申请必须经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专业课程的缓考申请必须经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开课学院审批。因病申请缓考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的缓考补考,未按期参加缓考补考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缓考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缓考”。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申请补考。所修课程仅限申请一次补考。补考的试卷、命题、考务组织等要求应与正常课程考试一致。补考成绩需在成绩单中备注“补考”。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可重新选修同类别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获准缓考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下学期举行的缓补考。


第七章 成绩提交、查卷与成绩更正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均以60分为及格。任课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特别是对公共课程或选修人数较多的课程,成绩比例要合理,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成绩提交,并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考核成绩单、试题、参考答案、课堂手册等各1份及考试试卷等资料存档;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交成绩单者备案,不按时提交相关教学档案材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若研究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要求查阅试卷,查卷仅限当期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及缓补考试卷。

第三十一条 查卷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每学期考试结束后至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学生提交查卷申请表至开课单位;

(二)开课单位委派教师查阅试卷;

(三)任课教师填写查卷结果,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附试卷复印件或其他必要的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四)缓补考试卷的查卷程序与期末试卷查卷相同,查卷申请在缓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交。

第三十二条 试卷查阅时只查阅是否有漏阅、漏计小分和小分加总错误,不得更改课程评分标准及成绩构成比例等。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亲友、同学均不得直接查阅试卷。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单一经提交不得修改,若确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八章 成绩认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校级协议等有关规定,经导师和学院审核认定可以申请跨校(含境外)修读课程、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三十五条 完成相应课程修读后,研究生提出申请,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及课程大纲,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备案,所在学院存档。

第九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开课学院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和上课纪律,不定期组织主讲教师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情况。开课学院负责所开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学督导为主、学生评教为辅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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